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粤统规〔2022〕1号),我局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以及免处罚的情形,执行上述《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轻微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统计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深统通〔2022〕18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