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总产值填报应遵循4条原则:
1.工业生产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论是否在报告期内销售,只要是报告期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不得计入(如外购产品销售不应计入产值,只计算收入)。
2.最终产品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包括对外销售的半成品。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3.“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4.“不含税”原则:即计算工业总产值所依据的基础数据应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