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4条原则:
(1)“不含税”原则,即应当按照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工业生产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内销售,只要是报告期内生产的就计入),非工业生产的不得计入(如外购产品销售不应计入产值,只计算收入)。
(3)最终产品原则,即必须是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包括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计算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4)“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作为一个整体计算产值,内部各车间的中间产品不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