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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 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8-05-29 人工智能朗读: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统字〔2016〕1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20号)要求,为进一步创新统计管理方式,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减轻统计监管对象负担,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统计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区统计局,新区统计机构,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对下列内容进行执法检查: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五)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

  (六)其它统计违法行为。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1.建立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制度。市、区统计部门按照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或执法检查人员,将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作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的抽样框,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检查对象。

  2.建立统计执法人员随机选定制度。以本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为核心,建立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统计执法机构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从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区的统计执法人员除外)。

  3.实行动态管理。对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统计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和监管事项合法。

  三、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从2016年起,各区统计局,新区统计机构,市局各处室按照年度全市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年度随机抽查比例。2016年随机抽查占统计执法检查计划数比重不低于30%,今后根据情况逐步提高随机抽查比例。

  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四、随机抽查结果的运用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查处。符合《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企业,要在相关平台上予以公示。

  五、随机抽查职责分工

  (一)执法部门。组织、协调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普查中心。市局普查中心负责及时提供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数据库等资料,以便及时更新执法检查地区、检查对象抽样框。

  (三)专业处室。专业处室负责及时提供数据波动异常、联网直报平台修改痕迹失真调查对象名单。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文书,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及时移交有关证据资料,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新区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切实把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统计局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根据职责分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加快完善机制。不断完善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机制,做好与“双公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随机抽查是统计执法检查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培训。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要转变执法理念,深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