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额应依据凭证规范填报,按照凭证取得的时点作为计量时点。之前年度完成的投资不得计入本年完成投资。
(二)建筑安装工程可依据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填报,也可依据会计科目或支付凭证填报。入库时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1.填报依据为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的,可使用凭证:
(1)工程支付审批表(付款审批单)。按审批表甲方确定的工程量取数。
(2)三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或进度单。需附建筑施工合同页(涵盖建设方、施工方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合同造价、签字盖章等信息),以及签字盖章的工程量及计价明细或单项工程的施工进度单。
2.填报依据为会计科目或支付凭证的,可使用凭证:
(1)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余额表,要包含所有二级科目数值。取自“房屋开发成本”下“建筑安装工程费”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
(2)未设置建筑安装工程科目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支付明细账,标出所取数据来源,明确数据加总过程,并附明细账中大额工程款(200万元以上工程款)的发票。
(3)提供工程款发票或支付凭证的,需同时提供建筑施工合同,将发票或支付凭证按照开票时间排列并提供汇总清单。
(三)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额可依据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填报。
1.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开发成本——设备款”科目余额表,并附大额设备购置发票。
2.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支付明细账,标出所取数据来源,明确数据加总过程,并附明细账中大额设备款(200万元以上设备款)的发票。
3.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者支付凭证的,需提供设备购置合同页,按照开票时间排列并提供汇总清单。
(四)其他费用依据“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下的“土地出让金”、“开发间接费”等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填报。
1.土地购置费需提供自项目开工以来累计支付的土地款付款凭证,必须是土地购置发票或统一财政票据。土地购置费包括:(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2)通过“招、拍、挂”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
2.除土地购置费外的其他费用可提供企业盖章的科目明细,主要为“房屋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科目余额表。
3.未设置开发间接费科目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支付明细账,标出所取数据来源,明确数据加总过程,并附明细账中大额费用(200万元以上费用)的发票。
4.将增值税计入其他费用,需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大额(200万元以上增值税)发票。
5.将项目资金产生的利息计入其他费用,需提供支付利息的凭证。
(五)商品房销售面积依据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确定的建筑面积)填报。需提供的凭证材料为:销售台账、正式的销售合同、合同负债科目余额表、与销售有关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