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纳统

文章来源: 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04-21 人工智能朗读: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入库条件

  是否为法人、是否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非分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等)。判断是否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主要通过证照主营业务确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中经营范围前三项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等字样的企业才应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录库;

  2.主营业务前三中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特别是XX物流公司、XX商贸公司等非“房地产或置业”公司),提供购置土地等有关开发经营的税收证明或其他能证明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资质等级证书等)的有效材料(新企业无税收证明的可提供拍地证明、国有土地权使用证等)。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立项审批(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楼盘或小区工程(一般包括住宅、公寓、商业、综合体、旅游地产等)。

  项目划分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项目分期开发的,每一期工程作为一个项目填报。对于联建项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上报。

  2.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条件

  (1)项目开发主体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且该企业已纳入房地产开发统计名录库中(可同月申请);

  (2)房地产项目已通过职能部门审批许可;

  ①已通过立项审批、核准或取得备案文件;

  ②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主体施工合同;

  ③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项目已开工(项目开工一般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

  (三)项目入库工作中不符合标准的常见情况

  1.项目开发主体不是房地产开发统计名录库中的企业。

  2.项目实际未开工。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基础设施等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

  4.将医药园区、工业园区、集体用地、工业用地等项目归到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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