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指标解释

文章来源: 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04-21 人工智能朗读:

  财务状况表(F103表、F203表)大部分指标均从相应会计科目取数,个别指标容易取错数或者需要加工计算得出。

  (一)营业收入(重点指标)

  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式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本年数与上年数的口径必须一致

  (二)净服务收入(难点指标)

  逻辑关系:净服务收入≤营业收入

  指企业各类经营活动所确认的营业收入中,单纯反映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不应包含经营或外包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活动所确认的收入;也不应包含代收代付、代开票、代管代运货物价值、土地出让等带来的营业收入。根据会计“营业收入”明细账二级科目本年累计数分析填报。

  填报原则:鉴于净服务收入的计算的复杂性和企业的配合程度,为便于基企业理解、记忆,净服务收入可以简单概括为不包括“五代八业”,“五代”即“代收代支代开票的收入、代管代运的货值”,“八业”即“农林牧渔、生产制造、建筑安装、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金融服务、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

  (三)本年折旧(易错指标)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可根据会计“累计折旧”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或者,可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报。若企业执行 2001 年《企业会计制度》,可以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报。

  一般不为负数。

  (四)营业利润(重点和易错指标)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目、“投资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报。

  (五)营业外收入(易错指标)

  指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补贴收入 ”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报。

  (六)应付职工薪酬(难点指标)

  应付职工薪酬(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 +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 +其他

  注意:

  1.不可以取《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上报;

  2.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和个人负担的部分;

  3.“劳务派遣人员薪酬” 均由实际用工法人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不填报。劳务外包人员薪酬由劳务承包法人单位(外包人员派出方)填报,劳务发包法人单位(外包人员使用方)不填报;

  4.“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区别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应付职工薪酬

相同点

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不同点

五险一金(住房公积金)只包括个人缴纳的部分,不包括单位缴纳的部分。职业年金同理。

五险一金(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缴纳的部分和包括单位缴纳的部分。职业年金同理。

不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实际发放数。数据来源于应付职工薪酬下工资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及其他与劳动报酬相关的财务科目。工资总额无论是计入工资科目还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劳动报酬性质的都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计提数。数据来源于应付职工薪酬全部科目的贷方累计发生额及其他未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但属于职工薪酬统计范围的成本费用类科目

  (七)应交增值税(难点指标)

  1.统计口径与会计口径的区别:

  含义不同:统计口径—统计“本年应交增值税”是当期发生的应交数,不含期初未抵扣数。

  会计口径—财务“本年应交增值税”中含了期初未抵扣数,是跨年度连续累加数。

  处理方式不同:统计口径—统计上要求按实际数据计算上报,负数不能以0代替

  会计口径—应交增值税小于0,在财务上一般按0处理

  2.易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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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取数方法

  计算方法一:会计科目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简易计税

  计算方法二:根据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20 号”版式为例)

  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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