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遵循“先进库,后报数”的原则。企业“入退库”需经基层统计机构提交单位申请资料,由各级统计机构逐级审核,最终由市统计局审核确定。
(一)入库条件
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金融业法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监管范围内的金融业法人及视同法人单位,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须年营业收入20000万元及以上;
二是在深圳开展经营活动达半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业法人单位。
(二)纳统原则
按金融业法人及视同法人单位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原则进行纳统。总部或分支机构发生市内跨区迁移的,如有本外币存款余额、人民币存款余额、本外币贷款余额、人民币贷款余额、保费收入发生额,请在报表备注栏填写总部或市级分支机构(不含下属网点)上述指标变动情况,直至一周年届满。
(三)如何申请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主要经营地所在区统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入库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利润报表、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等。统计部门审核通过后,原则上当月开通账号,次月报数。
(四)特殊情况处理
1.金融企业总部,以总行、总公司为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按照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报送,如一个单位有两个或以上经营地,按法人总部所在地报送。
2.各商业银行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地区、地级市、州、盟)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支行及所属的分理处、储蓄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3.保险公司垂直管理的省、地级保险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