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遵循“先进库,后报数”的原则。企业“入退库”需要在智慧统计服务平台上提交资料,由各级统计机构逐级审核,最终由市统计局审核确定。
(一)入库条件
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金融业法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及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深圳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监管范围内的在深金融业法人及视同法人单位,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须年营业收入20000万元及以上;
二是在深圳开展经营活动达半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业法人单位。
(二)纳统原则
按金融业法人及视同法人单位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原则进行纳统。总部或分支机构发生市内跨区迁移的,如有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保费收入发生额,请在报表备注栏填写本级(不含下属网点)上述指标变动情况,直至一周年届满。
(三)如何申请
(四)特殊情况处理
1.金融企业总部,以总行、总公司为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按照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报送,如一个单位有两个或以上经营地,按法人总部所在地报送。
2.各商业银行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地区、地级市、州、盟)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支行及所属的分理处、储蓄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3.保险公司垂直管理的省、地级保险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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