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3.不得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4.不得拒绝、阻碍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5.不得在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7.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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