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

文章来源: 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04-23 人工智能朗读:

  1.监督统计工作。《统计法》第八条统计规定,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第八条统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拒绝非法统计调查。《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4.拒绝非法检查。《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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