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

文章来源: 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5-09-09 人工智能朗读:

  (一)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

  (三)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配合执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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