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统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条规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检举统计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拒绝非法统计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四)拒绝非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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