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二)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三)不得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四)不得拒绝、阻碍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五)不得在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八)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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