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案例1]违法事实:2023年8月,深圳市统计局对深圳市xx科技公司执法检查,发现企业统计数据填报错误。该公司2023年6月商品销售额指标上报数1450437千元,检查数为960438千元,差错率51.0%。据负责人解释,由于企业是刚纳统,对统计指标了解不到位,上报统计数据时把6月份公司签订的一笔6.9亿的合同金额全部计入,而对方无法在当月开出相应发票,6月份实际开票金额与发生额相差4.89亿,企业提前将大单合同所在收入包含未确认收入部分上报,导致上报数据差错较大。
处理结果:2023年11月,深圳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综合考虑当事人的配合程度、违法事实和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或从中处罚情形等因素,决定对该企业减轻处罚,最终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要提醒: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皆属违法,均需担责。
[案例2]违法事实:2020年11月,广东省统计局对广州xx公司执法检查,发现企业统计人员随意报送统计数据。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上报数1980千元,核实数为56815千元,差错率96.5%;应付职工薪酬上报数0千元,核实数为16754千元,差错率100%。
处理结果:2020年12月,广东省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对该企业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并公示,纳入部门联合惩戒。
重要提醒:无论主观过错与否,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属违法,需担责。
(二)拒报统计资料
[案例3]违法事实:2020年7月,珠海市统计局对珠海xx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当年报表期内,应报送的《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1表)、《财务状况》(E203表)均未上报,统计部门多次催报后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构成拒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1年1月,珠海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对该企业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并公示。
重要提醒:企业应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拒报,否则担责。
(三)迟报统计资料
[案例4]违法事实:2019年1月,中山市xx公司未在统计制度规定时间上报《财务状况》(B203表),统计部门工作人员多次通过QQ聊天、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企业统计人员上报统计报表,告知统计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企业统计人员以工作多为由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中山市统计局发出《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补报。此后,该企业连续3次未在调查制度规定的截止日前上报统计资料,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19年3月,中山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对该企业处人民币6000元罚款。
重要提醒:统计调查应及时报送资料,超过规定时间报送,无论是否补报,均构成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