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等涉及重大、复杂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法规处牵头组成的法制审核小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承办机构提请法制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报送的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起草依据、征求意见材料和其他材料;
(二)行政处罚部门报送的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调查笔录、证据材料等案卷资料;
(三)行政强制工作部门报送的材料包括处理意见和实施行政强制相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工作部门报送的材料包括处理意见和实施行政复议相关材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机关是否具有法定权限;
(二)送审稿的主要内容是否合法;
(三)应当经过公布征求意见、听证和专家论证程序的,是否完成相关程序。
第六条 行政处罚的审查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三)处罚依据是否准确、完整;
(四)实施处罚是否准确使用裁量权基准;
(五)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六)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第七条 行政强制的审查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定;
(三)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四)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是否履行催告程序。
第八条 行政复议的审查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证据是否完整、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定是否适当。
第九条 法制审核小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法制审查小组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由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组织召开论证会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期限。
第十条 法制审核小组经过法制审核,认为重大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合法适当的,提出书面审核通过意见;认为重大行政执法处理意见违法或者不当的,建议承办机构撤回、纠正或者重新提出行政执法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小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领导,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小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