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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条例》十问十答 政策咨询

文章来源: 广东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0-09 人工智能朗读:

  2022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统计条例》,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问:《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广东省在1992年时制定出台了原《条例》,并在1997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正。原《条例》实施以来,在规范、指引、保障统计调查有效组织、统计工作有序开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等内容进行了较大修改,201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要求、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等内容。201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取消“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整合了统计登记证。原《条例》规定的调查对象的范围、统计调查项目的划分和管理等大部分内容都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统计单位登记的内容也与国家改革要求不符。在此背景下,亟需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完善,承接和细化国家关于统计工作的新要求。

  第二问:《条例》修订的重点是什么

  此次修订注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做好与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配套衔接。原《条例》共28条,此次修订用做好“加减改”法的方式,对原《条例》作了较大的修改,从实施性和补充性的角度出发完善统计法规制度,新增21条,包括统计购买服务、加强新兴产业统计等内容;删除20条,包括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统计单位登记等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修改8条,包括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修订后的《条例》共29条。

  第三问:针对基层统计力量不足、乡镇统计力量尤其薄弱的问题,《条例》有何制度措施?

  在立法调研中,大家较为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基层统计力量比较薄弱,存在统计人员编制不足、业务素质不高导致不能很好适应新时代统计工作各项要求等问题。对此,《条例》主要从以下方面作出规范:一是明确政府职责,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二是完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第四条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统计职能的经济功能区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开展统计工作。三是为提高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人员素质水平,第十条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普法教育和各类普查、调查工作,开展统计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四是发挥社会统计服务机构作用,弥补统计部门力量不足问题,共同推进统计工作,第十三条规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委托开展调查方案设计、软件开发、现场调查、数据处理、研究分析等活动。

  第四问: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条例》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统计活动基本覆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各方面,只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才能更好服务宏观决策、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条例》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保障统计的独立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第五条明确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的机制。二是在相关环节加强保障数据真实性,比如在第十三条政府统计购买服务规定中,明确要求受托方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开展相关统计活动,严格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保密规定,保证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三是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检查、监控和评估。

  第五问: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条例》如何推动统计改革创新工作?

  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带来经济增长速度、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调整等发生趋势性变化,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条例》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一是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第六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二是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第八条明确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等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三是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建设,第九条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加强对新兴产业等的统计。同时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根据广东实际进行探索,设置条款规定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创新国民经济相关数据统计方式。

  第六问:如何避免给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增加不必要负担?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水平,直接关系着统计调查科学性和有效性。《条例》一方面注重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也注意减轻企业负担。一是针对立法调研中企业提出的优化统计报表,减轻企业填报负担的建议,第十四条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控制调查范围、频率和指标数量。二是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第十六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向统计调查对象说明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法定填报义务、填报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定权利等,并提供业务指导、培训、咨询等服务。三是避免多头收集和重复收集,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信息应当共享,在开展统计调查时应当充分利用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搜集。

  第七问: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调查搜集的统计资料在共享、公布等环节如何规范管理?

  《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常委会委员较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统计资料的共享、公布等环节如何规范管理,怎样保障这些环节的信息尤其是个人信息资料不泄露。统计法对加强统计工作保密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条例》对统计工作各环节加强统计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在第七条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保密工作机制。同时,《条例》在具体环节也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共享环节,《条例》积极推动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也明确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享统计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即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统计调查对象个体资料等统计信息的保护有明确要求不得随意共享的,应当遵守其规定。对于公布环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年度统计资料公布计划,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内容、方式等,并按照计划向社会公布。不能按照计划公布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加强统计资料公布的统筹管理,保障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八问: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体资料能对外提供,作为评比、资格认定的依据吗?

  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也明确提出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等,要全面清理纠正有关做法。《条例》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在第二十一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

  第九问:当下官方、非官方的机构都在发布各种数据,面对纷繁复杂的数据发布,应以哪个部门公布的为准?

  统计数据如果数出多门,容易造成混乱,对此,《条例》明确统计部门公布统计数据的权威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各行政区域的统计数据,以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属于政府统计机构公布范围的统计数据,有关部门不再另行公布;确需公布的,应当与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问: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统计工作,要求坚决反对和抵制、打击各类统计弄虚作假行为。《条例》在强化统计监督检查方面有何举措?

  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条例》进一步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一是针对立法调研中反映的统计监督检查力量不足的问题,第二十四条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强化统计执法监督职能,配备与执法监督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执法人员。二是针对在执法中普遍遇到的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检查查询书不够重视的问题,第二十五条要求检查对象按照期限如实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三是强化统计监督手段,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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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 广东人大网
转载时间: 202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