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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解读 政策咨询

文章来源: 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4-11-19 人工智能朗读:

  一、《裁量基准》制定背景

  省统计局于2019年制定印发了《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作为指导我省政府统计机构在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参照执行的规范性文件。2022年,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统计局和调查总队坚持“一省一策”,加强协作配合,立足各自职权范围联合制定、统一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广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在原《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2019年版)(粤统规〔2019〕1号)基础上,将《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2年版)(粤统规〔2022〕1号)《广东国家调查队系统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粤调字〔2019〕113号)予以融合修改,制定了《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简称《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主要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有15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裁量基准》的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主体;二是明确了统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及适用的步骤;三是明确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四是明确集体讨论及责令改正的情形;五是对《裁量基准》提及的“应报数额”、“违法数额”、“违法数额比例”“以上”“以下”“超过”等术语进行了解释;六是明确了各市、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可参照制定或直接适用;七是明确了《裁量基准》的解释主体及生效时间。

  附件共有2个,分别为附件1和附件2。附件1为《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分别对15个类别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及裁量基准予以了明确。附件2为两类清单,均以表格形式体现。其中,表1为《免予处罚清单》,分别对6个行政处罚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免处罚依据、配套监管措施予以了明确;表2为《减轻处罚清单》,分别对3个行政处罚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减轻处罚依据、裁量幅度、配套监管措施予以了明确。

  三、《裁量基准》主要特点

  《裁量基准》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符合上位法规定。《裁量基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设定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其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相一致,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相关文件精神。根据《指导意见》“一省一策”的要求,此次修订由省局联合总队共同完成,并在第二条中将裁量基准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在本省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裁量基准”。在第十五条中也明确裁量基准的解释权由省局、总队共同负责。

  三是具有合理可操作性。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确保避免乱罚款或以罚款进行创收情形。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不存在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已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要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四是遵循包容审慎监管原则。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统计违法情节轻微,且属于初次的情形,责令改正,免予行政处罚,推动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附件的免予处罚清单与减轻处罚清单,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是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统计行政执法的需要。


相关法规/文字解读:
转载来源: 广东省统计局
转载时间: 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