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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文章来源: 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5-09-29 人工智能朗读: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机构设置

  市统计局内设9个处(室),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组织实施全国、全省统计制度。

  3.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和信息发布,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4.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定期编制国民经济平衡表,核算本市及各区(新区)本地生产总值,指导、监督、管理各区(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5.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一部署的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普查的统计数据。

  6.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基本单位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商业、对外贸易和经济、服务业、民营经济等统计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处理相关统计业务。

  7.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科技、人口、劳动力、收入、社会建设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和政府绩效公众满意度等统计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处理相关统计业务。

  8.审核、监督和管理全市政府部门所使用的企业数据。

  9.组织对纳入配额管理的工业行业碳排放单位的有关统计指标数据进行核算,并对统计指标数据核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10.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区(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11.承担依法管理本市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资料的职责。

  12.依法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13.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统计局系统纳入决算编制单位共三个:局本级及直属市统计计算中心和市统计普查中心两家事业单位。

  (二)人员构成情况

  市统计局系统总编制数111人,实有人数100人;离休1人,退休45人。具体如下:

  1.市统计局本级编制数67人,实有人数59人;离休1人,退休40人。年初实有车辆16辆,2014年3月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后保有车辆3辆,均为定编车辆。

  2.市统计计算中心编制数25人,实有人数23人;无离休人员,退休4人。未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实有车辆2辆,均为定编车辆。

  3.市统计普查中心编制数19人,实有人数18人;无离休人员,退休1人。未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实有车辆1辆,为定编车辆。

  (三)决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1.圆满完成国家、省统计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一是应统尽统,经济统计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经省统计局核定,2014年深圳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6001.98亿元,同比增长8.8%,分别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1.4和1个百分点。从总量上看,深圳GDP位居全国各大中城市第四,低于北京、上海和广州,高于天津(15722.47亿元)、重庆(14265.40亿元)和苏州(13760.89亿元)。与广州相比, GDP总量差距进一步缩小,从2013年相差924.51亿元到2014年相差704.89亿元,差距缩小219.62亿元。从增速上看,2014年深圳GDP增速比广州高0.2个百分点,近8年来首次超越广州。

  二是攻坚克难,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胜利完成。深圳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圆满完成,市统计局获评全国三经普先进集体。全市一万多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完成27万多家单位和近50万户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登记、数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并扎实做好数据的审核、查询、改错工作,共修改核实各类错误20多万条。通过第三次经济普查,客观全面地掌握了全市经济“家底”,包括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服务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以及全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3. 72万个,比2008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下同)增加13.35万个,增长128.7%;产业活动单位26.79万个,增加13.78万个,增长105.9%;有证照个体经营户27.70万个,增加6.05万个,增长27.9%。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三经普进入了总结与资料开发阶段。目前,全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已经发布,其他资料汇编、资料分析工作正在陆续进行。

  三是严守制度,各项常规统计工作收获新成果。建立健全了比较完整的第三方社会组织参与统计专业调查的机制,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全面推广“行业协会+专业市场+大个体户”统计调查模式。各专业共220多种全面调查任务和多项抽样调查任务均已顺利完成。

  2.统计服务迈上新台阶。

  一是服务各级党委政府宏观决策方面成效更佳。市统计局全年编发统计分析52期,统计工作动态19期,各类报告30份,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批示肯定,成为市统计局重要的调研成果和展示平台。此外,集中力量组织一批重要统计专项课题研究以及一批统计专著出版,其中《社会建设理论实践与评价》得到国家统计局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

  二是服务社会方面形式更为多样化。网站界面设置更为友好,公众查阅更为便捷;数据对外公布及时,统计公报改版后社会反响好;全年接受网上咨询270余起,电话咨询6000余起;在官方网站上开展了4期民意征集、3期在线访谈、2期问卷调查;微博、微信平台发布的数据、政务信息更为全面、及时。

  三是服务调查对象方面更为“贴心”。全国首家面向基层一线统计工作人员的服务组织——“深圳统计员之家”揭牌并以“家庭”模式开展运作,在市、区、街道三级统计机构完成铺设,微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以“双轨道”开展服务;市一级统计员协会也已成立;我市自行开展的统计报表制度做到切实减轻调查对象负担,尽量设置少的指标和从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中取数;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统计员尤其是在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新增企业的统计员的培训力度。

  四是服务基层方面力度不断加强。局领导和各部门主动下基层送服务,注意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街道统计机构和人员改善了一些工作条件。有关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十八条”意见正式上报市政府,基层统计人员培训难、考试难和稳定难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

  3.统计改革创新取得新进展。

  一是积极主动与国家对接。积极争取国家统计局支持,较好地完成两项“国家级”统计改革试点任务,成为“全国建立房屋租赁业统计制度试点城市”和“全国将研发支出纳入GDP核算试点城市”,率先在全国取得了既与国际接轨,又与国家核算方法制度衔接的,具有创新意义和填补空白成效的重要成果。

  二是主动申请探路试点。在全国率先创新建立社会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率先创新建立与碳排放交易相联系的工业增加值核查制度,率先创新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月度统计制度,统计诚信体系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中。

  三是出台了《深圳市2014年统计改革创新工作要求》。涉及统计数据体系建设、前海统计改革创新、统计大数据化、巩固扩大已有成果、法治化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等6个方面22项具体工作有序开展。

  四是一批地方统计制度已初步建立。修正《深圳市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前已实现月度统计;未来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得到初步梳理建立;经济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评价指标体系、深圳市总部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在全市选定五个部门自行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工作,为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全面推开积累和探索了经验;组织我市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法人企业开展“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商品销售”专项调查工作,搞准我市“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商品销售”的规模和结构;与市经贸信息委共同推进电子商务统计制度的建立与统计数据发布机制,联合发布季度电子商务统计报告;新能源产业已形成初步的统计体系,制订碳排放权交易增加值审核办法,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体系的研究工作也在进行当中。

  4.统计建设收获新成果。

  一是不断强化四大工程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深圳市统计局一套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做好设备更新维护,加大经费和人力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数据报送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各专业上报率稳居全省前列。

  二是大力加强统计科研投入。全年共完成12项课题,其中《社会建设理论、实践与评价》课题报告已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公开出版。

  三是逐步细化统计法治建设。制定了《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打造一流法治机关的工作措施》;《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正式进入修订阶段;完成了《深圳市统计诚信体系建设方案》和统计行政违法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全市统计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探索建立了 “1+6”统计执法新模式;开展了统计专项知识竞赛,编辑了《深圳市统计法治征文汇编——我与统计法一起走过的30年》。

  四是着力夯实统计“双基”建设。局领导和各部门主动下基层送服务,注意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广宝安区福永街道、福田区沙头街道、光明新区公民街道基层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经验,明确基层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强化创新、提升效率、切实减轻企业统计员负担的工作方向;制定《统计代理机构评级办法》;探索推广各类部门指标与统计指标比对分析方法;实施推广政府部门涉企数据与统计数据比对分析方法。

  5.队伍建设呈现新面貌。

  一是党风廉政建设出新成果。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作为重要突破口,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和自查自纠,严肃整改“四风”方面问题,出台了各类资金管理办法、课题管理办法、车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全局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初步形成,规范化管理蔚然成风。

  二是教育培训有新举措。在全国统计系统成立目前唯一的“统计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现有博士后研究人员2名。积极拓展上升渠道,全年开展了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党校培训等各类培训79人次,提拔处级干部13名,科级干部公务员2名、职员2名,完成全部正处级领导干部岗位交流和部分处、科级干部交流。

  三是机关作风有新面貌。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圳重要批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视察深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结合统计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学法普法守法用法工作,逐步推进“依法治统”各项工作。连续两次荣获全市“文明单位”称号。

  二、收入决算说明

  2014年收入决算7476.7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120.67万元,其他收入1356.07万元(上年度结转政府采购资金1030.59万元,省统计局下拨中央财政拨款218.2万元,非本级横向财政拨款106万元,银行利息收入1.28万元)。收入决算较年初收入预算增加2289.74万元,主要情况是年初结转上年度政府采购资金1030.59万元,年中增人增资及补发市离退休人员房改住房补贴等增加759.06万元,2014年实行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基建账并入大账增加基建收入457.97万元。

  三、支出决算说明

  2014年支出决算7468.1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6162万元。支出决算较年初支出预算增加2281.15万元,主要情况是增加上年度结转政府采购资金、年中增人增资等及基建支出。

  2014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

  (一)基本支出2945.84万元,占47.81%,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635.0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794.41万元(主要用于发放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补发离退休干部房改住房补贴及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516.4万元。

  (二)项目支出3216.16万元,占52.19%,主要支出项目有:

  1.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131.02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采购、公务接待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

  2.信息事务支出102.13万元,主要用于统计网络平台建设与维护等方面支出。

  3.专项统计业务支出1423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常规调查、专项调查等方面支出。

  4.统计管理支出457.92万元,主要用于统计执法、制度建设、统计课题研究等方面支出。

  5.专项普查活动支出222.92万元,主要用于开展专项普查方面支出,如经济普查等。

  6.事业运行支出36.06万元,主要用于直属事业单位开展统计专项业务工作支出。

  7.其他统计信息事务支出51.8万元,主要用于碳交易工业企业增加值核算支出。

  8.培训支出313.83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各级调查人员统计业务培训支出。

  9.污染减排项目支出19.5万元,市财政从2014年节能环保经费中安排我局统计工作经费19.5万元,主要用于碳交易工业企业增加值统计指标数据抽查支出。

  10.其他支出457.97万元,主要用于深圳市人口统计信息系统和第三次经济普查数据处理配套工程项目两个基建项目支出。

  四、“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90.2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26.55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局本级、直属事业单位出国团组1个、5人次,主要用于赴英、瑞、意三国进行深圳R&D(研发)的国际比较研究支出,受我局出国任务的变化及出国费用标准调整影响,2014年因公出国(境)费较2013年增加12.92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6.04万元,主要包括:1.报废0辆、更新购置0辆,购置支出0万元,平均每辆0万元;2.全年公务车保有量16辆,全年运行维护费支出46.04万元,平均每辆2.88万元,较2013年减少69.19万元,减少原因一是经批准我局2013年购置中巴车一辆支出39.11万元,二是我市2014年3月开始实行车改,车改后我局公务车保有量由16辆减少到6辆。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17.67万元,共接待92批次975人次,主要用于局本级及两个直属事业单位的上级部门来深公务、外市统计部门来深进行业务交流等按公务接待规定的接待支出,较2013年减少10.84万元,减少原因是2014年以来全国上下各级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各类接待任务相应减少。

  五、收支科目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 “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附属单位缴款”以外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五)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正常运转发生的公用支出。

  (六)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专项统计业务(项)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统计调查方面的支出。

  (七)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信息事务(项):反映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和保障方面支出。

  (八)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专项普查活动(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普查活动方面的支出。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统计管理(项):反映行政单位开展统计工作管理与执法方面的支出。

  (十)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一)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其他统计信息事务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外开展统计信息事务方面支出。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支出:指市财政用于行政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方面的支出。

  (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支出:指市财政用于行政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十四)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支出:指市财政用于行政和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面的支出。

  (十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支出:指市财政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行政及事业编制人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十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