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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政策咨询

文章来源: 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6-06-03 人工智能朗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的决策部署,保证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执法主体:深圳市统计局

  执法职责:依法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对全市统计对象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虚报或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抗拒、阻碍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进行查处。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统计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6.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7.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责任单位:执法稽查办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局长

  为本单位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就行政执法主要工作有: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对重大统计行政执法事项的讨论、审定、决策,协调、研究解决统计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3.对统计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及时听取查处重大案件及执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的汇报。

  (二)分管领导

  1. 负责分管本局行政执法工作;

  2. 负责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对市统计局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的立案、结案的审查和批准,主持统计违法大案要案、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复议会议;

  3.负责督促、检查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对于需要有关部门联合处理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负责进行协调工作。

  (三)执法稽查办负责人

  1.负责统计执法稽查办全面工作,协助局长、分管领导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确定市统计执法稽查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并制定统计执法稽查配套的具体办法;

  3.负责依法检查本辖区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并研究统计执法稽查工作中的问题;

  4.按照国家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建立统计执法稽查档案,报告和通报全市统计执法稽查情况,负责统计违法案件的举证工作;

  5.加强统计执法稽查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执法稽查人员业务培训和统计执法考核工作;

  6.完成本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行政执法人员

  1.贯彻执行统计执法检查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受理上级交办、相关部门、群众举报的统计违法案件,对全市统计违法案件进行督办、转办、查处;

  3.组织落实统计执法稽查计划,采取不定期联合统计执法稽查、重点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统计执法稽查工作;

  4.加强统计执法稽查案卷管理,开展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及统计违法案件听证、复议、应诉的举证工作;

  5.协调和指导统计执法稽查业务工作,加强统计执法稽查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执法稽查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6.按照国家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撰写统计执法稽查政务要事、执法稽查情况报告、典型案例分析材料等执法稽查总结性报告,发布稽查通报、信息;

  7.总结研究统计执法稽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合理化、科学性建议,探索执法稽查新方式,为统计执法稽查提供依据。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实施统计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做出决定。作出对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统计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告知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与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2.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4.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6.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损害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局办公室和执法稽查办应每半年组织本单位梳理行政执法执法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并相应修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责任表